一、 計畫申請對象及經費:
(一)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
1. 申請單位: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機關及縣(市)政府。
2. 實施範圍:所轄行政區域內。
3. 申請經費: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 申請單位:
(1)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2) 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2. 實施範圍:所轄或所屬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
3. 申請經費:
(1) 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 地方立案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 區域性計畫:
1. 申請單位: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2. 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縣(市)或直轄市行政區以上者。
3. 申請經費: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 函送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電子檔一份(寄至 o4012@taitung.gov.tw)。
三、 本府收件期限:自110年4月8日至110年5月17日止(以本府郵戳為憑)。
承辦人:高美菊 小姐,聯絡電話:089-33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