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計畫說明
「部落」為原鄉地區政治主體及生活中心,並與大自然共生共榮,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並促進部落景觀改善與建設,以「部落」為未來發展、規劃的基本主體,利用「部落環境永續發展」的發展策略,重新凝聚原鄉民族的核心價值,以期達到部落環境再造、部落經濟活絡與部落文化傳承的目標。
貳、 計畫目標
一、 提升部落生活環境機能與品質
國內原住民族地區各部落內基礎建設多有不足或服務機能不佳情形,影響所及除有礙部落整體景觀,更降低週遭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當前政府政策對於原住民部落未來發展既強調以生態旅遊、文化觀光等軟性產業為發展方向,各項適切的公共建設更顯其必要性。因此本計畫預期從部落內建設工作出發,實踐整建山村整體計畫、美化及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本公共設施。
二、 凝聚居民意識促進部落文化傳承
原住民族部落之開放空間往往為當地生活休憩、儀式祭典及凝聚部落精神的重要空間;因此透過聚會所空間的興建及改造,達到落實原鄉生活願景,並提升人文價值與促進資訊交流之目的。
三、 建構地區自明性並提升家園認同感
部落為原住民族從事各類活動與生活之環境,依其空間規模與人口差異,對既有自然環境會產生程度不同之改變與衝擊,亦因而衍生發展出不同特色之部落風貌。傳統之風貌係指環境呈現給人的視覺整體意象與記憶,主要是藉由「人為環境、自然環境、生活與文化活動」等三類景觀資源所具體形成的,透過人文、地景及產業的整合形構原住民族部落風貌,重新找回自己的神話、祭儀、巫師、祖先,建構部落美學。
參、 計畫項目、補助範圍與限制
一、 計畫項目
本計畫依預期目標與執行內容主要分為「部落基礎環境改善計畫」及「部落文化聚會所興建計畫」,如下表所述:
二.計畫補助範圍與限
本計畫之補助範圍限定於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凡依本計畫經原民會核定補助各直轄市及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工程項目,如嗣後查明係施作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各地方政府應繳還已核撥補助款項,並列入以後年度計畫補助考量因素。補助範圍、限制性條件及原則如下表所述:
三、 本計畫各執行項目之原則性條件:
(一) 道路改善工程
1、 於農路、林道、公路(鄉道、縣道、省道)等道路施作及附屬工程施作各項管養工作(含道路鋪面改善、路燈施作、邊坡穩固及道路排水改善等工程)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自行籌措經費維護。
2、 為符本計畫以改善原住民族部落基礎民生建設意旨,申請改善道路於改善起點至終點應位於聚落內且有合法住戶。
3、 路面排水改善,倘因該區之排水問題起源於私人園區內(如果園)排水規劃不當所致,應由其土地水土保持義務人改善園區內排水問題。
(二) 非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1、 河川(區排)治理事項如屬中央管河川(區排),應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2、 河川(區排)治理事項如直轄市及縣管河川(區排)應由該地方政府施作或先經該府(水利單位)核准始得施作。
3、 農牧業灌排水路改良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不在補助範圍。
4、 擬改善之排水路其集水區範圍如屬相同土地水土保持義務人之私有土地範圍,則改良工作應由該土地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施作,不在補助範圍。
(三) 非道路邊坡改善工程(非以穩固道路路基或維持用路安全為目的之水土保持工程)
1、 施作非道路邊坡應由申請機關查明土地權屬,倘屬私有土地且因經營或使用行為產生改善需求,應由該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水土保持義務。但若涉及公眾利益且有施作之必要性,應由執行機關合法取得工程施作區域土地。
2、 施作區域如屬林班地,應逕洽該管中央機關申辦。
3、 邊坡改善工程,係於私有土地上進行私有民宅保護,且非供共眾使用,為避免崩塌情形再惡化,民宅將排水、污水集中逕行排放於坡面上情形,應請鄉公所依規定責成該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進行必要之水保措施。
(四) 其他性質工程:
1、 有關新建或修建辦公廳舍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申請項目施作內容亦不得兼作辦公廳舍使用。
2、 公共財產之興建,提案單位應本權責以價購、土地交換等方式完成土地徵收工作,並建立財產帳籍管理。
3、 施作街景改善涉及私人或其他機關圍牆造景,應於申請前取得施作同意書,並約定於完成工作物使用年限內不得擅自以各種方式變更景觀。
4、 供公眾遊憩區域開發性質之工程,應以符合本計畫改善部落公共建設意旨為補助範圍。
5、 LED資訊看板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