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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強社會救助紓解民困
| 一、低收入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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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審查及救助 | 受理因病、傷害喪失工作能力及家庭主要經濟人口死亡、失業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之本縣民眾申請,合於規定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 | 低收入戶貧童補助 | 對核列二、三款低收入之家庭其戶內15歲以下之兒童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800元。 | | | 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補助 | 對核列二、三款低收入之家庭其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4,000元。 | | | 低收入戶全民健保補助 | 對核列低收入者,其戶內人口由公所以第五類參加全民健保,保障低收入戶醫療權利。 | | |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 低收入戶戶內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者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以減輕家庭負擔,並使該戶內人口能外出工作,增加收益改善其生活。 | | | 低收入戶特別救助 | 各項特別救助由本府視財源及預算辦理,目前辦理就讀公私立托兒所補助、房屋修繕補助及埋葬補助配合社會救濟辦理。 | | | 以工代賑 | 以日為單位僱用低收入戶人員協助環境整理等雜事,以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離貧困。 | | | 二、各項救濟 | | (一)生活救助 | 符合低收入戶規定之家庭,戶內人口因意外事故,重大傷病或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因故暫時失去工作能力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 | | | (二)埋葬補助 | 對符合中低收入資格其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無名屍無人殮葬者給予補助。 1.一款低收入戶每人2萬元,二、三款每人18,000元。 2.中低收入民眾每人15,000元。 3.無名屍及無人收葬者每具補助埋葬費3萬元。 | | | (三)川資救濟 | 對旅費遣失無法返家之外縣市民眾給予返家之車資,路途遙遠者並加給膳食費,其給付標準如下: 1.初次申請者發給返回戶籍地之車票換票證,並依路途給予一至二餐餐費。 2.再次申請者僅發給至鄰縣之車票換票證。 3.第三次以上者不發給。 | | | (四)遊民收容 | 1.由警政、消防單位逕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暫時安置,並由本府發佈協尋通報協尋之。 2.經尋獲家屬者通知領回,若經6個月未尋獲親屬者,由本府安置於彰化老人之家或其他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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