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參、加強社會救助紓解民困
| (五)災害救助 | 1.由各公所於災害發生後5日內填製災害救助調查表,函轉本府核辦。 災害救助金額發放標準如下: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整。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整。救助金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整。 (4)安遷救助:經勘查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財務受損致影響生計者,以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5,000元,以5口為限。 | |
|---|
| 2.前項救濟金,該區災民如對勘查結果有疑義,得於發放後10日內申請複查,逾期不受理。 | | | (六)縣長慰問 | 1.於端午、中秋及春節等3節前,至本縣各社福機構致贈加菜金,春節時另致贈院民慰問金,使院民能感受社會本府之關懷。 | | | 2.辦理縣民意外及急難事項慰問。 | | | (七)醫療補助 | 1.符合中低收入資格之民眾因傷病住院無力負擔自付額者,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中低收入因疾病傷害就醫,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額累計達五萬元,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一年最高補助15萬元。 | | | 2.辦理非健保給付重病及慢性病補助。 | | (八)離島居民機票補助 | 本縣離島居民除軍公教人員外每人每月最多補助四張。 1.綠島每張補助130元,半票減半。 2.蘭嶼每張補助250元,半票減半。 | | (九)脫貧計畫 | 辦理低收入戶青少年脫貧試辦計畫。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