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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二、辦理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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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兒少保護業務 | 1.強制性親職教育 2.兒童及少年保護追蹤輔導及性交易防制後續追蹤輔導 3.辦理緊急、短期收容中心。 | | (二)辦理家庭寄養、機構安置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臺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使因故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獲得適當之安置及妥善之照顧。辦理寄養家庭訓練及年度表揚聯誼活動。 | | (三)兒童、少年收養、監護權調查 | 辦理法院交付命主管機關指派社工員訪查之收養及監護權調查案。 | | (四)棄嬰安置、兒童少年寄養 | 一、為因應受虐兒童及少年予家庭功能不健全或施虐者有隨時加害之危機存在時之緊急或短期安置,或出現急難狀況之一般家庭需要短期安置兒童或少年的需求。 二、依兒童福利法之規定兒童之監護人若無法保護或養育兒童時由政府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給予安排寄養或安置機構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 | | | (五)早期療育 | 一、提供稱發展遲緩兒童轉介服務及相關資源諮詢。 二、早期療育個案管理。 三、早期療育追蹤轉導。 四、保育員、個管員、輔導員培訓。 五、早期篩檢與療育之宣導。 六、補助鑑定及療育費用。 七、補助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輔助器具費用。 八、補助收托轉介之托兒所收托費用。 九、辦理巡迴輔導:包括評估、定期輔導(每所每學期約進行二至六次)、在職訓練、親職講座。 | | (六)性交易防制 | 一、定期召開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 二、辦理性交易防制宣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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