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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原因消滅未申報,補繳稅款並承認違章事實可減輕罰鍰

  • 日期:100-03-08
  • 資料來源:稅務局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因未申報致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50,000元以上,處1~2倍罰鍰,惟在未依上開規定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0.5倍罰鍰。
換言之,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
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或經申請之減免稅地,其適用或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30日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經查獲裁罰前,未繳清補徵稅款或無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則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
該局同時表示,對上開用地已展開清查,凡屬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變更使用;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使用;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受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