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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民眾遇醫療爭議,應循申訴/調解管道處理

  • 日期:100-04-08
  • 資料來源:衛生局

內 容:有關爾來報載醫院發生病人家屬毆打醫師等情事,雖然許多醫療糾紛之病家感到無奈與痛楚,但是以任何形式之暴力並無法解決醫病爭議問題,我們可以體會民眾遇到醫療爭議時憤怒、焦急、不安的心情,但是如果採取不理性的行動,例如在醫療機構前抬棺、灑冥紙、大聲叫囂等抗議行為,可能會觸犯「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民法」、「刑法」等相關法令,並因而受到制裁,另有些醫療爭議病家認為透過媒體的公布,可能對醫師或醫院造成壓力,增加談判籌碼。但事實上,其對醫療院所產生的壓力的大小,可能因主事者心態、醫院規模、知名度不同而不同。有些高知名度的醫院/醫師認為,不愁沒有病人上門,並不在意曝光後的影響。其次,媒體通常需要平衡報導,所以會同時採訪醫病雙方對事件的看法和回應,其所呈現的結果不一定符合當事人期待。例如曝光後,也有可能引發一些當事人未曾思考過的負面效果,包括覺得醫院/醫師說法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強化當事人與醫院/醫師的緊張與對立,更不利雙方溝通;媒體曝光後,當事人生活作息受干擾,或旁人以異樣眼光看待等困擾。所以病人及家屬打算要採取任何行動,務必三思而後行,建議可處理的方式如下:
1. 直接面對醫師:大部分醫療爭議之原因為民眾與醫師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問題,直接面對醫師,可以了解醫療專業面之解釋,並可依據醫師之說法提出質疑,釐清問題。
2. 直接面對醫院:大部分醫院都訂有醫療爭議處理作業流程,並由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各院連繫窗口詳如附表),民眾對於醫師之解釋不滿意者,可經由院內申訴管道與院方對談、協商,以尋求雙方能共同接受之方案,如能達成共識則可自行和解。
3. 申請調解:
(1)鄉鎮市公所調解:
醫療爭議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皆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製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
(2)司法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爭議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該紛爭;但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則不再施行司法調解。
4. 衛生局調處:
當對於醫療過程有疑義、醫院態度不佳或拒不處理時,可以書面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申請調處(填寫「醫療爭議案件調處事項陳情表」),藉由政府之介入,提供管道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調處如雙方需求及條件達成共識則和解,如調解不成立則須經司法途徑判決。此法雖無法直接判定醫療疏失,但可藉由調處過程擷取會談重點,判斷醫院說詞是否有矛盾之處,但如已進入司法程序,則不再受理調處,請當事人靜候司法裁決。
# 台東縣內各醫院處理醫療爭議案件連繫窗口
醫院別 聯絡單位及電話
署立台東醫院 324112轉349鍾美珠(社服室主任)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310150轉202蔡福松管理師
台東基督教醫院 323362轉2155(院長室王小姐)或1390(社工室楊小姐)或上醫院網站於民眾信箱留言
慈濟醫院關山分院 814880轉502黃坤峰(管理室主任)
台東榮民醫院 222995轉1150林欣臻社工
台東聖母醫院 322833轉201高振勝主任
備註(相關法令規定):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同法第106條規定,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發佈單位:台東縣衛生局
新聞聯絡人:林奇香
聯絡電話:089-331171轉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