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務宣導
一、 端午節已近,菸、酒的消費量均較平時增加為了維護您消費安全,臺東縣政府財政處提醒您-
民眾選購菸、酒禮品時請注意:
1. 酒品來源是否固定行號販售?
2. 是否由合法廠商製造?
3. 標示是否齊全或標示不清。
4. 拒買走私、來源不明的菸酒商品。
5. 選購合法菸酒保障消費安全。
6. 價格低於一般市場行情之菸酒,有可能是劣質菸酒亦有逃漏稅之嫌,購買時審慎選擇,以維護安全。
二、本府呼籲各零售販售業者對於批進菸酒品時,請主動依法索取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觸法。並於本府抽檢時,提供批進菸酒品之進貨憑證供查核,未能提供進貨來源者,如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將依菸酒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裁處:
第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第五十四條
第二款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菸酒,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臺東縣政府菸酒專線:089-325728
※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財政部國庫署網址:www.nta.gov.tw/
臺東縣政府財政處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