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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合建分屋,須依限申報交換契稅

  • 日期:100-05-31
  • 資料來源:稅務局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換言之,即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依規定不動產交換取得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合建分屋地主依限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