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1. 辦理建築物耐震補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評估及補助、營建剩餘土石方、災後復建等業務。
2.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預計113年3月底),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需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