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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應付未付各項債務如逾消滅時效,應轉列其他收入

  • 日期:100-03-08
  • 資料來源:公共事務科

自100年1月28日起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逾消滅時效之應付未付各項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之課稅規定,現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納入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正式取得調整法源,並於本年1月28日生效。現行規定除將原租稅客體「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予以更細分為「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外,原時效規定「逾兩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債務之請求權時效與民法規定不符,爰修正為「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將轉列年限回歸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以符法令規定。如將來確實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自100年1月28日起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以免日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第一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