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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臺東焚化廠作為備用廠-焚化廠第一筆2.6億補助款入庫

  • 日期:101-12-28
  • 資料來源:廢棄物管理科

歷經二次仲裁、耗時10年的臺東焚化廠爭議案,今天(28日)在環保署第一筆2.6億補助款確定入帳後,終於圓滿落幕。在第一次仲裁中,廠商原本要求縣政府必須給付近30億元賠償金及仲裁費用,黃縣長在上任後,為求將財政負擔降到最低,立即督促組成專案小組,全力面對仲裁,捍衛縣府與縣民的權益。

在100年3月31日關鍵的第二次仲裁中,仲裁協會最終以垃圾減量為由終止合約,並判定縣府給付19.6億,補償廠商的焚化廠興建等費用,此結果比當初廠商所要求的賠償費用減少近10億元,此外,焚化廠的產權也完全移轉給縣政府。

黃縣長指出,縣府若不依仲裁結果付款,將馬上面臨縣庫被查封、縣產被拍賣的命運,同時,債務也將以1億的龐大年息不斷累積。然而地方多數民意並不贊成營運,在「絕不債留子孫」的前提下,黃縣長與縣府團隊提出「功能正常備用廠」的概念,既能達成仲裁要求取得產權,同時也能「備而不用」,符合垃圾減量的精神。經過多次北上向中央爭取協助,終於獲得行政院與環保署的支持,臺東焚化廠轉移後至民國116年,將維持備用的狀態,並由中央逐年補助共約21億元。

此外,由於焚化廠補助期程長達16年,環保署為保證往後每年度有穩定的補助款預算,故修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修正草案),並於100年12月30日提送行政院後轉經建會審查。101年度經縣政府及環保署努力修訂及多次行政院跨部會研商會議後,行政院於101年11月23日同意環保署提出之的方案,並於隨後與縣政府簽訂「臺東縣垃圾焚化廠建設經費補助協議書」。

這個月14日環保署至焚化廠進行現勘查核工作後,即認定縣政府辦理的焚化廠備用工作符合補助標準,並於今日撥付101年度補助款2.6億餘元至「臺東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讓拖宕10年的焚化廠一案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