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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所有權移轉部分,檢附國稅局核准函、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至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配偶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以後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係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籲請民眾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