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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台東縣府28日查獲私宰活禽依法處罰

  • 日期:102-05-28
  • 資料來源:畜產科

為防範禽流感發生及符合畜牧法規定,以維護本縣消費者食用禽肉之安全衛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本(102)年5月28日上午5時整,主導執行本縣家禽未於合法屠宰場屠宰之違法私宰查緝。本次查緝結果,查獲許姓業者私設家禽屠宰場,現場違法屠宰家禽之情事,已明顯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倘若再犯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5月14日公告自102年5月17日起,除「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貴賓食用者」或「於山地原住民鄉(區)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及「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三種情形外,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本縣目前已有三家合法屠宰場,為符合法令之規定及保障本縣消費者食用禽肉安全衛生,請本縣經營家禽屠宰攤商業者速將家禽活體送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始可販售,違者本府將依法查處。
再次呼籲本縣家禽屠宰業者,為維護食肉安全及支持國家政策,請儘速將屠宰販賣之家禽納入合法屠宰場屠宰,爾後本府將持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督導查核人員,至違法私宰處所執行查緝取締工作,違者將依相關法令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