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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臺東縣政府105年度既有住宅耐震安檢補助計畫-修正公告

  • 日期:105-10-26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本補助計畫以鼓勵民眾注意自身住家結構安全,解除民眾居住疑慮為主,評估結果將供民眾自行參考,不予主動公開。
一、 補助之依據及性能類別:
(一) 行政院105年4月29日院臺建字第1050160595號函核定之安家固園計畫
(105-110年)。
(二)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既有住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二、 補助件數:105年度既有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650件,詳細評估20件。
三、 申請資格及屋齡年限:
(一) 公寓大廈類型:本縣轄區內,於民國8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建築物,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申請補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但申請補助費用時,建築物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 整幢(棟)為單一所有權人。
2. 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者)。
3. 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4. 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者,並已
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5. 已獲其他單位補助初步評估費用。
(二)透天厝類型:本縣轄區內,於民國8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
照之合法建築物。
(三)優先順序:
1. 公寓大廈類型:7層以上且住宅達一半比例以上為優先,次為6層且住宅達
一半比例以上,以此類推,並依樓層數及申請日期排序優先補助。
2. 透天厝類型:4層以上且住宅達一半比例以上為優先,次為3層且住宅達一
半比例以上,以此類推,並依樓層數及申請日期排序優先補助。
3. 經優先補助後尚有名額者,符合上述三、資格者依申請日期依序補助。
(因本次中央補助款之補助金額有限,且考量本縣之公寓大廈或集合式住宅之安
全因素,其他未於本次受理者將視後續中央補助經費另行公告重新受理)
四、 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採全額補助,每件補助案件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0平方
公尺,補助新臺幣6,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45%為限(內含15%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五、 申請人資格: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公寓大廈類型:
(1)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由其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由該幢(棟)公寓大廈二分之
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具委任書,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2.透天厝類型:由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得委由代理人辦理。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由該幢(棟)公寓大廈二分之一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具委任書,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六、 申請人檢附資料:
(一)公寓大廈類型:
1. 申請書。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3.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附。
5.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附申請人或代表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法
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檢具該幢(棟)公寓大廈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書暨委任書。
7. 其他指定文件(同意書及領據等)。
8. 申請文件不符或有錯誤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二)透天厝類型:
1. 申請書。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3. 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4.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5. 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附。
6. 其他指定文件(同意書及領據等)。
7. 申請文件不符或有錯誤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七、 結構安全耐震能力作業流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附圖一):
1.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將申請案函送申
請人指定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副知申請人。
2.評估機構通知申請人指定期日進行現地評估,將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
子檔光碟片)及相關文件送本府備查。
3.經本府備查通過後,由本府撥付補助經費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詳附圖二):
1.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檢具同意補助
核定函洽評估機構簽訂契約書。
2.評估機構至現地評估後,將評估結果報告書送本府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
查,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及其餘補助費用與申請人指定之
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八、 補助費用撥付應撥付文件:
評估機構完成結構安全耐震能力評估後,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府辦理請款作業:
(一)申請函。
(二)本府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
(四)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其他經指定文件。
九、 受理申請單位: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電話:089-326141#343、345), 郵寄地址:95001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收。
十、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如額滿或經費用罄即截止)。
十一、 本補助計畫若執行有疑義時,得由補助機關(本府)研議簽案核准後辦理。
十二、 相關申請書表可由本府建設處網頁內「建管專區」→「耐震評估」查詢下載,http://publicwork.taitung.gov.tw/Default.aspx(臺東縣政府建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