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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轉知花蓮縣文化局辦理110年度「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

  • 日期:110-01-29

一、依據「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辦理。
二、 本案受理110年度「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申請期限及收件方式如下:
(一) 第一次審查:110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辦理之活動,於即日起至110年3月2日止受理申請送件。
(二) 第二次審查:11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之活動,於110年5月16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送件。
(三) 申請單位請檢附活動計畫書及證明文件(團體立案證明、街頭藝人證、身分證影本及展演實績等)一式3份,以公文函送本局;未依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因本局演藝堂上半年檔期已滿,下半年進行耐震補強整修工程暫停演藝堂租借,演出請以本縣其他適合展演之場地辦理。
四、 檢附本案簡章1份,或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c.gov.tw/) 便民服務/演藝團體項下下載。
五、 審查結果將另行函知各送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