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公告係補充交通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110年5月12日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及同年月19日第1105006414號公告。
二、 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 民眾於高鐵及臺鐵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區域)、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全部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四、 於前兩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五、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份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交通部,並由交通部函 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