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6條。
二、110年1月1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0年10月7日止,計30 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張貼(陳列)於本府建設處、臺東 縣東河鄉公所,供民眾閱覽。
三、公開說明會:訂於110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臺東縣 東河鄉公所二樓簡報室(臺東縣東河鄉南東河路311號)舉行。
四、對於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再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俾納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