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相驗說明事項(詳情請參考附件)
對於您的親人不幸遭遇,本署表達最深的哀悼之意。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注意下列參考事項:
一、 關於民法繼承之相關規定
1.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 項規定):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有關繼承之相關問題,如有疑問請洽: 臺東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地址: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電話:089 310130 轉分機 1300 )。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
1.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9份 做為殮葬用、辦理除戶及其他事項如保險、請假等用途 。
2.相驗含必要時之解剖 及核發證明書,一概 不收任何費用 。
3.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未註明不得火葬,即屬可火葬 。
4.得申請增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1)正本不敷使用時,可攜帶 最清楚的 證明書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增發(如有不便到場辦理者,亦可備妥申請書 含證明文件 等資料掛號寄送本署申請增發,本署將儘速回復申請人。
(2)申請者應為死者之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家屬需準備身分證、戶口名簿等可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如委託他人申請,應另備妥委託書,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
(https://www.ttc.moj.gov. 。
★ 有關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核發等相關事宜,如有疑問請洽:
臺灣臺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
(地址: 臺東 市 浙江 路 310 號、電話: 089 310180 轉分機 143) 。
5.辦理死亡登記程序
應由死者之配偶或親屬或戶長,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死亡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相驗屍體證明書(文件皆須繳證正本),於死者死亡之日起 30 日內 ,至死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三、偵查程序之進行:
檢察官於相驗程序結束後,如認有刑事犯罪嫌疑,將依法進行偵查,其期間視個案情節不同而不定,如有傳喚家屬到庭之必要,將會另寄發傳票通知。若有獲知偵查程序進行之需求,可洽本署承辦股書記官。
四、死亡登記後續相關事宜死亡登記後續相關事宜
★遺產稅申報向遺產稅申報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其他相關申請理,其他相關申請程序請逕向該管程序請逕向該管轄區轄區主管機關辦理,若有疑義,請洽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辦理,若有疑義,請洽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請參後附之建議辦理事項告知單)
詳情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