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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泰利颱風及莫拉克颱風災後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開放自由撿拾

  • 日期:101-07-04
  • 資料來源:林務保育科

  泰利颱風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於本縣河川、海灘及堆置場,留置不具標售價值之漂流木,臺東縣政府公告開放設籍於台東縣之當地居民撿拾。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如撿拾清理期間內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及縣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自發佈日起不得再繼續撿拾。詳細公告內容請參考臺東縣政府農業處網站。
本次開放撿拾區域包括:
1.國有林區域外本縣轄區中央管、縣管河川、海岸浮覆地及莫拉克颱風漂流木堆置場。
2.中央管河川:卑南溪自海端鄉初來橋以下至出海口;
3.縣管河川:
(1)知本溪自卑南鄉樂林橋以下至出海口
(2)太麻里溪自金峰鄉嘉蘭橋以下至出海口
(3)金崙溪自太麻里鄉金崙溫泉虹橋以下至出海口
(4)大竹高溪自達仁鄉土坂新興橋以下至出海口
(5)大武溪自大武鄉加羅板橋以下至出海口;
4莫拉克颱風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堆置場:
(1)太麻里鄉太麻里溪出海口南岸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堆置場
(2)太麻里鄉黑毛豬餐廳後方(林業試驗所圍牆後方)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堆置場。
以上各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堆置場均設有公告之標示牌,若無設有公告標示牌之漂流木堆置場不得撿拾,否則以竊盜罪論處;
4.海灘(岸):長濱至達仁沿線之海灘(岸),南太麻里溪至文里溪之海灘(岸)除外。
撿拾對象:
僅限設籍於台東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
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但如撿拾清理期間內中央氣象局再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及本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自發佈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民眾撿拾漂流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自由撿拾漂流木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末端直徑20公分以上),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臺東林區管理處或臺東縣政府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若占為己有以侵占罪論處。
2.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撿拾清理一般性海堤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均應依水利法第63條之5第2項及海堤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一般性海堤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物或其他設施,則依水利法第92條之5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4.使用機具撿拾清理一般性海灘漂流木,不需申請許可,惟礁石區不得進入。撿拾清理海堤上之漂流木應向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可為之。
5.撿拾清理漂流木,須進入水庫蓄水範圍(或商港、漁港之港區)及保育區之範圍(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時,僅允許人工撿拾清理之。
6.撿拾清理東部海岸風景區管理處轄管景點之漂流木,僅允許人工撿拾清理之。
7.國有林區外保安林區域內之地段不屬本公告開放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