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東大小事

肇事逃逸 因小失大!關山警分局籲駕駛人「報警處理,方為上策」!

  • 日期:101-11-29
  • 資料來源:關山分局

關山警分局池上分駐所轄內本(11)月發生3件車輛擦撞,當事人肇事逃逸的案件,幸而在警方積極訪查及調閱路口監視器的比對下,均在短時間內查獲,警方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告發,但造成人員受傷者,也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將其移送臺東地檢署偵辦,在此呼籲用路人,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啊!
以下就肇事逃逸案件,涉及刑事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則部分來說明,「刑事」部份:肇事逃逸所牽涉的是刑法『第277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第287條 過失傷害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故必須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行為始受追訴。」,「肇事逃逸」若是造成人員受傷(亡),不須被害人提出告訴,警方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移送,相反之,若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就無涉及刑事責任,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至於酒駕,如果呼氣測試後每公升超過0.25MG/L的酒精濃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超過0.55MG/L的話,那就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所以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又肇事逃逸,就可能同時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及「肇事逃逸」罪,因罪上加罪法院判刑時,也會因駕駛人酒醉駕車而重罰。
關山警分局表示,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所以還是呼籲用路人「報警處理,方為上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