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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大小事

111年春節期間加強取締違反民眾違反鐵路法情事,維護鐵路列車行車安全

  • 日期:111-01-25
  •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科

111年春節期間加強取締違反民眾違反鐵路法情事,維護鐵路列車行車安全

新聞來源:鐵路警局花蓮分局臺東派出所

內容:

為維護春節期間鐵路列車行車安全,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臺東派出所,將在轄內加強巡邏查察執行取締民眾違反鐵路法情事,確保鐵路列車行車安全。

  近年來臺東地區因違反鐵法路遭罰的行為的常見態樣如下:

1. 畜牧牲畜(如牛、羊等)的業者及居民因牲畜進入鐵路路線違反鐵路法。

2. 侵入鐵路線路而行、立、坐、臥在鐵路線路上違反鐵路法。

  鐵路法經因應時代多次修改後,許多罰鍰更是向上提高,目的是提醒民眾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性。民眾常易違犯的鐵路法條如下:

一、 鐵路法57條: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二、 鐵路法65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鐵路法68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四、 鐵路法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在此列出上述易違犯的鐵路法案例及鐵路法條文供民眾知悉,務必要遵守鐵路法,共同維護鐵路行車秩序及安全,確保大家在搭乘火車時均能安全順暢,鐵路警局花蓮分局臺東派出所關心您,祝大家開心過好年。